(2015)双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邓联奇与孙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联奇,孙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邓联奇。被执行人孙行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邓联奇申请执行孙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行海应支付申请人邓联奇款36702.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现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三初字第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