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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邓联奇与孙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联奇,孙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邓联奇。被执行人孙行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邓联奇申请执行孙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行海应支付申请人邓联奇款36702.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现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三初字第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