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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栋被被告陈广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陈广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2号原告张国栋,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陈广虎,住隆化县。原告张国栋与被告陈广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广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广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静乃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