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栋被被告陈广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陈广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2号原告张国栋,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陈广虎,住隆化县。原告张国栋与被告陈广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广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广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静乃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