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齐征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267号罪犯齐征,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21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齐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1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齐征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2014年3月25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齐征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征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家庭贫困,无能力履行剩余财产刑,但其在狱内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贫困证明、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齐征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鉴于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且在狱内消费较高,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