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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帮东与被告李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帮东,李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682号原告王帮东,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王鹏锦,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家林,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乳山市人,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帮东诉被告李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帮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帮东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帮东撤回对被告李家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王帮东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