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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金花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花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花,女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444,汉族,初中文化,茂名市电白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亚青,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花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汉渤、代理检察员邬玉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花及其辩护人谢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金花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虚构经营海产品、烟酒生意、投资水电工程的事实,并利用支付高额利息报酬为诱惑,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6万元,刘某甲人民币32.5万元,陈某人民币13万元,刘谋云人民币10.5万元,王某琴人民币4万元,曾某珠人民币3万元,梁某人民币3万元,马某人民币2.6万元,刘某乙人民币2万元。黄金花骗取上述被害人现金116.6万元后,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金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花的辩护人谢豪松辩护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集资罪,被告人黄金花诈骗金额实际是50万元左右,不应定为金额特别巨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金花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虚构经营海产品、烟酒生意、投资水电工程的事实,并利用支付高额利息报酬为诱惑,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6万元,刘某甲人民币32.5万元,陈某人民币13万元,刘谋云人民币10.5万元,王某琴人民币4万元,曾某珠人民币3万元,梁某人民币3万元,马某人民币2.6万元,刘某乙人民币2万元。黄金花骗取上述被害人现金116.6万元后,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挥霍。以上事实,被告人黄金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花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金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金花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金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金花集资诈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6.6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其中李海云人民币46万元,刘彩梅人民币32.5万元,陈婵人民币13万元,刘谋云人民币10.5万元,王某琴人民币4万元,曾某珠人民币3万元,梁春香人民币3万元,马春云人民币2.6万元,刘琼花人民币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唬山人民陪审员  杨礼安人民陪审员  蒙 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伟强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