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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史龙江与张小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龙江,张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史龙江,居民。被执行人张小波,居民。申请执行人史龙江与被执行人张小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板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小波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板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