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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唐浩与北京德瑞通水暖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637号原告唐浩,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军(原告哥哥),男,1969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绍君,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瑞通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霍村村委会北100米,注册号110115008627197。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浩与被告北京德瑞通水暖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浩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唐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