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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纪准与张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准,张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084号原告王纪准,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准与被告张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