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纪准与张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准,张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084号原告王纪准,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准与被告张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