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江与张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与被执行人张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江于2016年1月5日依据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张伟给付运费2.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32.50元,合计2523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江与张伟经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张伟自愿于2016年5月份开始每月给付100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宿茂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