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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青巴特与陶桐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巴特,陶桐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巴特,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桐生,男。委托代理人:施常元,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巴特与被上诉人陶桐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青巴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锋审判员 唐 杰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