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青巴特与陶桐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巴特,陶桐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巴特,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桐生,男。委托代理人:施常元,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巴特与被上诉人陶桐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青巴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锋审判员 唐 杰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