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学伟与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伟,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338号原告:沈学伟。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98号。法定代表人:宋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伟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学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学伟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屈著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凯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