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自彬与刘卫,吴小英,刘玲玲,XX莲,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彬,刘卫,吴小英,刘玲玲,XX莲,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5133。被执行人:刘卫,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身份证号码:5139。被执行人:吴小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145。被执行人:刘玲玲,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14x。被执行人:XX莲,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149。被执行人: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申请执行人李自彬与被执行人刘卫、吴小英、刘玲玲、XX莲、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卫、吴小英、刘玲玲、XX莲、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赔偿款58034.3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卫、吴小英、刘玲玲、XX莲、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卫、吴小英、刘玲玲、XX莲、资溪县粤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