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曹振日与陈新红、中山市古镇志迪灯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日,陈新红,中山市古镇志迪灯饰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555号原告:曹振日,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陈新红,男,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被告:中山市古镇志迪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陈新红,该厂投资人。原告曹振日诉被告陈新红、中山市古镇志迪灯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曹振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振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振日负担。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