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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德兴、周万海与刘玉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兴,周万海,刘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兴,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执行人周万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刘玉坤,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兴、周万海与被执行人刘玉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对本案提出异议,现正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充代理审判员  陈寿涛代理审判员  张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