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德兴、周万海与刘玉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兴,周万海,刘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兴,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执行人周万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刘玉坤,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兴、周万海与被执行人刘玉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对本案提出异议,现正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充代理审判员 陈寿涛代理审判员 张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