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鸣业纺织有限公司与嘉兴森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鸣业纺织有限公司,嘉兴森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820号原告:嘉兴市鸣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秀洲丝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春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江、葛丙锋,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森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432号三楼301室西侧。法定代表人:邓易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鸣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森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鸣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鸣业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鸣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嘉兴市鸣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