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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学岩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学岩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12号罪犯刘学岩,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刘学岩的缓刑;刘学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本人和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泰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驳回对该犯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学岩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学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1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12月22日。本院认为,罪犯刘学岩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