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韩滔、李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韩滔,李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525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凯,系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滔。被告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滔、李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