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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邓某与邓振克、潘翠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邓振克,潘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邓振克。被执行人潘翠仙。本院在执行邓某与邓振克、潘翠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邓振克、潘翠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翠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鸣县里建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于2016年4月13日将该案履行款及利息依法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履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少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