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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蔡红虹与杨玲萍、林守全、马木汗麦、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虹,杨玲萍,林守全,马木汗麦,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660号原告蔡红虹,女,汉族,1992年1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委托代理人蔡生胜,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被告杨玲萍,女,回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北路。被告林守全,男,藏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东和乡。被告马木汗麦,男,撒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循化县白庄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企业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虹与被告杨玲萍、林守全、马木汗麦、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红虹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玲萍、林守全、马木汗麦、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红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免予收取,已收取的1095元退还给原告蔡红虹。审判员 马 原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