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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龙与王力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龙,王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221号申请人黄龙,住黑龙江省。身份证×××申请人王力,住黑龙江省。身份证×××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黄龙、王力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31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力给付申请人黄龙本金70000.00元,利息26320.00元,此款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