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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与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幸福家园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幸福家园项目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娜,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经营业主李金海。原审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幸福家园项目部。上诉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2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原告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诉至即墨市人民法院,其诉求和理由是:2011年9月6日,双方签订建筑屋子租赁合同,被告从原告处陆续拉走立杆、横杆和钢管等物资,截止并014年10月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租赁物资丢失赔偿款、维修费等共计632427.60元,被告陆续付款53600元,仍欠57882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上述款项。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双方之间未签订过任何协议,约定管辖一事不存在,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即墨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