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美乐仕油墨有限公司与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美乐仕油墨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60号原告:清远市美乐仕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管理区泰基工业城内。法定代表人:李福瑜。委托代理人:沈德贵,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小庙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黄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美乐仕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美乐仕油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美乐仕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清远市美乐仕油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俊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梓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