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364号焦元安与敖云达赖、石学兵、石宝林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元安,敖云达赖,石学兵,石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364-2号申请执行人焦元安,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被执行人敖云达赖,男,蒙古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石学兵,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被执行人石宝林,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1元,执行费1760元,共计128931元,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学兵、石宝林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需划拨被执行人石学兵、石宝林在你行账户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石宝林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沙窝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石宝林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三、划拨被执行人石宝林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四、划拨被执行人石学兵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沙窝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五、划拨被执行人石学兵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