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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与和文峰、和文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和文峰,和文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信宜市。负责人雷桂宏,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裕立,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和文峰,男,(公民身份号码:×××2915),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和文景,男,(公民身份号码:×××2915),汉族,住信宜市。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与和文峰、和文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和文峰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2月13日起计至2015年10月13日止为25448.52元,2015年10月14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和文景对上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和文峰负担,和文景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北界人民法庭于2016年3月7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被执行人均没有存款;到邮政××××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到信宜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工商登记资料;到国土局、房产局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登记,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没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3执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培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