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应俊峰与被执行人梁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俊峰,梁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应俊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梁会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应俊峰与被执行人梁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梁会云于2015年9月5日偿还原告应俊峰款1,000,000.00元,逾期付款,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被告梁会云承担,其余予以退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梁慧云在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100000元扣划至本院。上述执行款扣除执行费后已经给付申请人应俊峰。被执行人梁慧云于2016年4月25日将执行款15000元给付申请人应俊峰。申请执行人应俊峰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书,请求放弃剩余利息,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利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