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焦建梅与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建梅,杨永全,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焦建梅,女,1961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永全,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长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恩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814房间。法定代表人杨永全,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焦建梅与杨永全、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永全、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长海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0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953.78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