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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1与许×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1,许×,张×2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1,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女,1946年4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张×2,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上诉人张×1因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张×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1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存义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