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魏洪林与杨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林,杨中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407号原告魏洪林,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杨中林,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林诉被告杨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宝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