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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魏洪林与杨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林,杨中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407号原告魏洪林,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杨中林,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林诉被告杨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宝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