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付文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85号罪犯张付文,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付文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付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2.2分。2013、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付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付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