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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有光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39号罪犯赵有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潍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有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有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有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有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无期徒刑,另单罪判刑十年,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赵有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数罪并罚原判无期徒刑,另单罪判刑十年,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有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