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57-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温某。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陕0822民初4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刘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解除对温某的工资账户的冻结,冻结刘某某的账户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解除对被告温某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某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