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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伟被控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乐至县。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辩护人金吉巧,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金吉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伟分别在双流县东升街办长顺路三段“东方”茶楼,东升三强东路“贰月叁拾号”茶楼内经营“重庆时时彩”投注点,每月盈利1万至2万元左右。两个茶楼内的彩票投注点共计盈利5万元人左右。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彩票,盈利达五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王伟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伟当庭表示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主动到双流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伟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王伟的供述及辨认,证人朱某某、甘某、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冯某某、胥某、罗某某、骆某、刘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出具的中彩复字[2004]29号关于重庆市“时时彩”电脑福利彩票的批复,重庆市数字型电脑福利彩票“时时彩”游戏规则,被告人王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对其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伟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王伟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超人民陪审员  高志容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