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学红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刑初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红,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振国,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红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红及其辩护人马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学红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乘坐G1278次列车自湖北省武汉市抵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西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布兜搜缴出用层层塑料袋、大量复写纸包裹的白色晶体5包,在其随身携带的银色布包的眼镜盒内搜缴出用一元纸币包裹的白色晶体1包,在其随身携带的灰色布包内搜缴出一次性塑料手套、小电子秤、透明胶带、锡纸等物品。经鉴定:黑色布兜内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690.1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8%;银色布包的眼镜盒内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4.07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扣缴的甲基苯丙胺、张学红的手机、电子秤、锡纸等;2、书证禁毒委员会毒品入库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航空离港查询单、铁路信息查询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火车票等;3、证人邢某某、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学红的供述和辩解;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电子数据取证支队检验鉴定报告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吸毒检测报告;6、哈尔滨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学红明知毒品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红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学红不供认犯罪。其当庭辩称不知包内有毒品,包内物品是其朋友让捎给家人的东西。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张学红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张学红存在主观犯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学红于2015年9月21日乘飞机从哈尔滨至武汉,9月22日23时许,从武汉乘坐G1278次列车抵达哈尔滨市哈尔滨西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张学红随身携带的包内当场搜缴出甲基苯丙胺690.17克,氯胺酮4.07克。另搜缴出一次性塑料手套、小电子秤、锡纸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邢某某的证言:我在航空售票处工作,主要是为旅客提供订飞机票服务。近期我为一个叫张学红的人订了21日从哈尔滨到武汉的飞机票,但与我联系的是一位先生。在张学红身上发现的飞机行程单后面有一串被涂掉的疑似地址的文字,是我写的送票地址,但我没有将地址涂掉。而且这张票上还多了“郭先生”三个字。送票地址是那个订票的男子提供的。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我帮订票公司送票。我在上周送过一张9月21日由哈尔滨到武汉的出行人叫张学红的票。取票的人叫郭某甲,二十五六岁,身高1米75左右。这张机票背面有我们公司邢小姐写的收票地址、票价,还有我打电话问收票人时,他告诉我他姓郭,我就写上了“郭先生”。后面的文字不是我涂的,我给他票的时候,那些文字还有。3、证人郭某丙的证言:张学红是我丈母娘。2015年9月20日左右,张学红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她买一张从哈尔滨到武汉的机票,她说去看朋友。我通过114找一个订票公司帮张学红订了票。张学红电子行程单后面的文字是我涂掉的。张学红只让我订了去的票,她没说什么时候回来。4、证人郭某乙的证言:张学红是我母亲,我们不住在一起。我妈给我打电话用的手机号一个是尾号81522的,一个是尾号是11833的,我妈有三个号码。我妈去武汉是我和我老公郭某丙两个人送她去的机场,我老公给她买的机票。5、哈尔滨市公安局现场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视频资料:2015年9月22日23时许,张学红乘坐9月22日武汉至哈尔滨的G1278次列车抵达哈尔滨西站,哈尔滨市公安局情报大队侦查员发现张学红手拎数个布包,神色紧张,遂对其进行盘查。在检查其携带的黑色布兜时,发现其中一个包裹数层黑色塑料袋的包裹,并用大量透明胶带缠绕,拆开包装,发现内有5小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带包装合计毛重约780克。在检查其携带的银色布包时,发现内有一个花色眼镜盒,内有一包用一元人民币纸币包裹的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毛重约4.8克。在其身背的灰色布包内发现一包一次性塑料手套,一个小电子秤、一卷透明胶带、一包锡纸。公安人员对白色透明晶体一份(5小包)、白色晶体1包、锡纸15份、胶带一卷、一次性手套一包、电子秤一个进行了扣押,并扣押了机票(哈尔滨到武汉)一张,火车票(武汉至哈尔滨)一张,手机三部、人民币2100元。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人员将在张学红所带物品中发现的白色晶体及白色粉末送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进行鉴定,白色晶体是由多层复写纸包裹,并用透明胶带将复写纸缠绕,共有5个复写纸与透明胶带的包装物。在拆解疑似冰毒晶体的外包装过程中,发现用于包裹白色晶体的外包装胶带上粘有一次性塑料手套残指一枚和一根无毛囊的断发。7、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533、569号检验报告及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情况说明:2015年9月24日,办案民警将在张学红所带物品中发现的5包白色晶体和1小包白色粉末送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进行检测。刑事技术支队根据检测需要,现场将5包白色晶体合成1包白色晶体进行检验。在送检的白色晶体1包(5小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690.1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8%;在送检的白色晶体1包中检出氯胺酮成分,检材净重4.07克。8、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法物)字【2015】883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4393号物证鉴定书:在张学红携带的毒品包装中检查出的塑料手套残片上的DNA来源于张学红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4392号物证检验报告:在张学红携带的毒品包装中检查出的毛发及纸袋包装中检出去氧麻黄碱。10、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11、黑龙江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电子数据取证支队黑公网检字【HLJ/JY-2015-076】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在标识为锋达通牌的黑色手机内固定14个通讯录、15条短信息、500条通话记录;恢复17条已删除短信息、68条已删除通话记录。在标识为三星牌的白色手机内固定477条微信聊天记录;32个微信音频文件;恢复1条已删除微信账号信息记录。在标识为联想牌的黑色手机内,固定50个通讯录、80条短信息、81条通话记录、7张照片。12、黑色手机电子数据恢复后得到信息:张学红与武汉“李心”发短信“给我拿5个就行”的内容。13、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20152686、15111601号吸毒检测报告及照片: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3日、10月10日、11月16日分别对张学红、郭某丙、郭某乙进行了尿液检验,张学红的检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郭某丙、郭某乙的检验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阴性。14、张学红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010年12月22日,张学红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15、公安机关调取的张学红在2015年7月17日-9月22日的手机通话记录。16、张学红的航空离港信息。17、被告人张学红的供述和辩解:我是今年(2015年)9月21日早上8点钟坐飞机去的武汉。11点左右到的武汉,打车时我朋友王大东给我打电话,她男朋友接的电话让我到政府路下车。我到了政府路,等她男朋友开车来接我,然后到她住的地方,王大东在家,她在武汉市兰湖小区9栋1单元2楼3门(右手边),她的房子是租的。我和王大东因为一些事情吵起来了,我就要回哈尔滨。后来王大东让我给她妹妹(王雨)带的菜和莲藕之类的,我就出门买些小食品,又去买的火车票。我回来的时候,她们已经将菜都包装好了,装在一个黑色的布兜子里。我是坐第二天(9月22日)早上8点半的火车离开武汉返回哈尔滨。眼镜盒里的毒品我没看到,那个眼镜盒是我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红明知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当场从张学红随身携带的包内搜缴出的毒品及电子秤等物品,且有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及物证鉴定相佐证,足以认定。张学红携带的毒品,或用层层复写纸包装,或用纸币包裹,并用大量胶带缠绕。且从毒品外包装上发现的手套残片鉴定出了张学红的DNA,亦能够证实张学红接触过该毒品。故应当认定张学红对携带毒品系主观明知。张学红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对张学红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张学红拒不供认犯罪,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涉案毒品均被缴获,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成林审 判 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李雪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东李宇杭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