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李红林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中,李红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特4号申请人:李建中,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李红林,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监护人:李婷婷,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李建中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红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弟弟。被申请人在珠海市工作期间,不幸于2015年12月10日在珠海市金凤路宁堂村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被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治疗,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术后:1、左侧基底节区、顶枕叶颅内血肿形成;2、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气颅;5、脑疝;6、颅骨骨折;7头皮血肿;8、左侧液气胸;9、肺部感染。被申请人至今仍在昏迷之中,无法行使民事行为。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申请人在庭审中举证了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姚庆云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病历以及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姚庆义、姚庆云、姚庆明、姚庆山系四同胞兄弟关系,姚庆云未婚,父母双亡,姚庆云一直随姚庆义生活。姚庆云于2015年12月10日在珠海市金凤路宁堂村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生长,为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等,姚庆云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姚庆云因交通事故致伤,经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姚庆云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生长,为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等。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庆义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姚庆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由成立,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姚庆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姚庆义为姚庆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