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侯某甲,女,198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兰兰,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侯某甲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举行典礼,同年10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9月间,一陌生人到家里要债,经我再三追问,才得知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借有高利贷。后被告承诺要改正,不再赌博。2但一年来,被告仍未改变赌博恶习。2015年11月,被告回到家,与我父母亲发生争吵后,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与我联系过。一年来,被告既不回家,又不管我和两个女儿的生活,在外输了四、五十万,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我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均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生活教育费。委托代理人王兰兰支持上述主张。被告姬鹏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2年1月21日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同年10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生活。2012年生长女侯某乙,2014年生次女侯某丙,现两孩均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双方于2015年11月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开原告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表示两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生活教育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陈述及提供夫妻感情尚好的事实和证据,对原告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侯某甲与姬某某离婚。二、长女侯某乙、次女侯某丙均由原告侯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极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侯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