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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卫东与耿培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东,耿培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91号申请执行人:朱卫东,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耿培庆,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小圩巷105号,户籍地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朱卫东与耿培庆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