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72民特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振锋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锋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261号申请人:李振锋,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翁建国,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傅海明,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李振锋因本院公告拍卖李瑛、陈立新所有的“侨泰”轮,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侨泰”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32392.5元,并提供了本院(2016)浙7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振锋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申请登记的债权额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李振锋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李振锋申请登记的32392.5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