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与被告孙红照、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孙红照,闫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898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经营者何乃宇。被告孙红照。被告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与被告孙红照、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红照、闫勇价值人民币39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桥唐三建材批发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红照、闫勇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