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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邢宣国与储德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宣国,储德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515号原告邢宣国。被告储德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33号。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原告邢宣国诉被告储德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康琳独任审理。原告邢宣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宣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宣国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