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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娄方海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86号罪犯娄方海,男,1977年7月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打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82387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68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刑期自2003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娄方海于2004年5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莆刑执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莆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娄方海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1.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退赔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娄方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方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0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