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3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职工。被执行人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文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青岛桦泽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申请执行262829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6282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8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