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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珊与李小虎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珊,李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珊,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被执行人李小虎,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申请人刘珊申请执行李小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小虎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小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李小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珊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员 唐 炜代理审判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