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民初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国跃与顾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跃,顾洪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064-2号原告:范国跃。委托代理人:黄伟斌,平湖市新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洪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跃与被告顾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8日,原告范国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国跃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70元,由原告范国跃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