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水平与涂良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平,涂良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111号原告王水平,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涂良斌,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平诉被告涂良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水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水平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定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