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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诉杨永勤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杨永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691号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庄浪县水洛镇滨河南路东段24号。法定代表人马延璋,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国旦。被告杨永勤。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杨永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