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庆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蒋庆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477号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邬文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庆平,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庆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馨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