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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114号罪犯陈某,曾用名李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柳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桂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将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107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去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3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9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33.60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优秀学员。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