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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杨素琴与原审被告王良先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素琴,王良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监4号原审原告杨素琴,女,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灵石县夏门镇关家庄村村民,现住本村。原审被告王良先,男,生于1961年9月2日,汉族,现住灵石县南关镇后河底村***号。原审原告杨素琴与原审被告王良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5)灵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宁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