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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文礼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礼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285号罪犯杨文礼,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礼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文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文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礼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已缴纳罚金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