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忠丹与齐宝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忠丹,齐宝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忠丹,男,1978年8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宝康,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忠丹因与被申请人齐宝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忠丹申请再审称:双方2003年4月8日签订转包协议,约定承包费每亩100元,法院强制变更为500元,违反自愿原则,是错误的。本案双方约定为有偿承包,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被申请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费,不应予以支持。承包费的调整,导致养殖成本增加,再审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投入的损失。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孙忠丹与齐宝康签订转包协议后,因国家土地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原审对转包费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故孙忠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忠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学然 更多数据: